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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皖政办〔2009〕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推动基础教育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安徽的迫切需要。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中小学管理进一步加强,乱招生、乱收费等现象得到遏制,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同时,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违规办学、学校管理松弛、办学行为无序等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切实保障基础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组织排查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教育、监察、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物价、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内容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政策,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级政府要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衡生源安排,合理确定学校招生范围。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他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按不低于省规定的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
    加强招生过程管理。中小学招生实行“七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重大案件处理结果。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层层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统计、公布各市、县(市、区)及所属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的情况等高考信息,不得用考试成绩对各市、县(市、区)及学校进行排名或考核奖惩。禁止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升入重点大学以及“中考、高考状元”等。
    (二)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依据国家规定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认真执行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学籍信息化管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注册学籍。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方案,落实课程标准,开齐开足课程。高度重视信息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等课程的开设,并纳入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之中。学校要控制作业数量,提高作业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严格规范考试行为。考试内容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范围,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成绩无分数评价,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严禁将考试成绩与其他任何形式的奖惩挂钩。举办各种统考、联考等活动必须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更不得“以赛促销”、“以赛代销”。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依法保障师生的休息权。走读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坚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名目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禁止中小学校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
    严禁公办学校以改制名义举办“校中校”,严禁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以集资入股等形式参加民办教育机构办学。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加强对中外联合办学机构的监管,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完成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坚决取缔。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
    要加强教师的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障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提倡教师利用课外时间免费为学生补缺补差,其教学时间可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教师要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加强中小学校教材教辅资料使用管理。
    严格教学用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
    规范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印制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学校选用的专题教育读本,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为学校图书馆用书,所需费用列入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开支。
    (五)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严禁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六)重视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建立和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认真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要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预警应急、联防联动、事故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报告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在学生中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预防溺水、地震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我救护的应变能力。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和校车安全管理,加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校舍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职责,确定本地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重点,提出明确要求,做出专门部署,狠抓工作落实,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和环境。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工作职责。
    落实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省教育厅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的中小学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全省中小学校管理基本规范,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办学行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随机检查,加强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具体分析当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及体质健康状况,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时纠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办学行为规范要求,切实加强管理,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办学行为符合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
    (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专项检查、监督制度,切实强化监管。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县级党政领导教育工作的考核,列入对市教育局的工作评估。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的明察暗访,组织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依法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县级以上政府未依法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由上级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小学校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属于省、市示范类学校的,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取消其资格。民办学校违反教育教学管理、发布虚假招生广告,严重影响当地招生和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出具虚假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学校和个人,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结合自身和当地的工作实际,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加强对规范办学工作的宣传,并主动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监督,争取赢得社会、家长、学生的支持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民办学校办学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要求外,均按以上相关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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